党政办公室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车辆使用合理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车辆的管理与使用

1.学院车辆调配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对学院公务车辆实行管理、统一调度,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安全行驶、保洁维护等工作。

2.学院公务车辆为学院公务专用,主要保障学院领导及各单位、部门重要公务外出,校外重要来访的用车需要。

3.党政办公室配备车辆管理负责人,定期对所有车辆车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批车辆油料消耗、维修养护等费用。

4.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条  用车调度程序

1.为了合理地安排车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公务用车实行提前预约制度,原则上严格控制长途用车,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

2.各部、系因公务需要用车时,提前两个工作日与党政办公室联系,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校区内用车情况除外),写明去向和用车事由。

3.车辆负责人凭各部、系提交的《用车申请单》,依据送达先后顺序、公务轻重缓急程度、用车时间、地点等情况协调安排车辆。

4.若遇紧急情况需临时用车时,各部、系相关负责人可先与车辆管理负责人电话联系,在学院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可临时安排车辆,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出车情况和路线,但事后须补办用车手续。

第三条  车辆保管和维修

1.学院车辆原则上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制度。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所负责的车辆的各种证件之有效性,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驾驶员负有爱护、保养车辆及注意车辆防盗防损的直接责任。

2.驾驶车辆的人员在出车或返回前后半小时,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若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有异常现象立即报告车辆管理负责人办理修缮事宜。

3.车辆不得随处停放,应妥善停放于指定车位。

4.车辆负责人需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税单等行车必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维修记录,用车记录等。

5.为便于车辆维修与保养,经车辆管理负责人、主管领导核准后,按照要求选定定点修车厂负责学校车辆维修与定期保养工作。

6.车辆遇有故障或损坏,应立即查明情况、落实责任并报批维修。

第四条  违规肇事处理

1.驾驶车辆人员违规或肇事时,由驾驶员配合车辆管理负责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有人为因素引起的罚款或赔偿,应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其处理事故时间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时间,则按正常上班处理,但涉及到刑事责任,则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驾驶员因违规肇事,其情节严重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律),除接受公安交管机关处置外,驾驶员负责全部责任。

3.各项违规肇事责任归属按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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