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履行正常工作程序和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院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为规范学院对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字样的各系、室、部、处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院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统一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确定印模、发文启用,并由院长委派党政办公室监督使用。

1、学院各行政单位和其他经学院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需刻制公务印章的,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同意,由党政办公室开具证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2、经学院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需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3、经学院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务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印章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对新刻制的印章规格、样式做出如下要求:

1、处级单位印章外径为4.0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下部自左而右横排刻制单位名称;

2、经学院批准建立的科级建制的单位,外径为3.8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下部为科室名称。

第五条 刻制、启用印章的程序为:

1、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办公室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凭学院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和学院证明,到指定机构刻制印章;

4、新印章刻制后,旧印章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收回存档;

5、新印章印模交由党政办公室备案,并由党政办公室下发启印通知后,印章方予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学院印章是学院职权的合法代表,主要使用在学院对外出示的证明、证书、合同、公文(函)等文书上。使用细则如下:

1、学院名义发出的红头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2、学院各类合同、协议、经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由学院院长审批签字后,方予用章;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明、辅修证书、学生证、工作证、退休证等证件(含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学院院长审批后可以用章(学生的各种证件需附学生名册存查);

4、各职能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统计表等,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学院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用章;

5、使用学院院长名章,必须经院长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

6、单位介绍信经院长同意后,使用印章;

7、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院印章的须经学院院长审核签字;

8、空白纸张、证件、表格不能加盖学院印章;

9、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用章登记表的要求登记审批后使用

第七条 印章是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学院任何部门必须严格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越权用印。学院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为越权行为:

1、未经学院或部门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院名义或以本单位、本部门名义,并使用本单位、本部门印章与院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签订超出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协议;

2、未经学院或部门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院名义或本单位、本部门名义,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上使用本部门印章;

3、未经学院或部门明确的书面批准,利用院产(包括学院的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各级单位、部门发展基金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发展基金项目下的流动资金,各部门及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产权属于学院的其他资产和知识产权)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4、未经学院明确的书面批准,在各类担保性质或资质信性质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5、未经学院或部门明确的书面批准,在任何其他涉及学院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的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印章使用参照学院印章使用细则执行,应经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经学院研究决定撤销的单位,应将原有印章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收回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印章、院长签名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领导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章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跨年压月处),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重要印章要有用印登记,并有本单位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十四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子上,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十五条 各部门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院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未经学院批准私刻公章的,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院还将追究其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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